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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託運人託運一個 40 呎貨櫃,內容物為 1,200 台電子通訊設備,總重為 120 公斤。其載貨證券上僅標示為「一個貨櫃(One Container Only)」,並未詳列內裝數量。若發生貨物全損,運送人欲主張責任限制時,其計算依海商法之規定應如何認定?
  • A 應按實際內裝之 1,200 台設備作為計算單位數
  • B 應按貨物之實際重量折合單位責任限制計算
  • C 應以載貨證券記載之「一件(一個貨櫃)」為計算基準
  • D 因未標明內裝細項,運送人應喪失責任限制權利而應負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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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運送人,在簽署一份正式的運輸契約(載貨證券)時,合約上白紙黑字只寫著受領了「一個大貨櫃」,並沒有註明裡面裝了多少小細項;那麼當發生賠償爭議時,你認為法律應該依照合約上明確記載的資訊來判定賠償基準,還是允許對方事後才提出合約上沒寫過的內部數量來要求更多賠償呢?這對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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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辨識出海商法中關於「單位責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的關鍵核心,這代表你對海商法第 70 條的規定有著扎實的基礎。

貨櫃條款與文書記載之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我國《海商法》第 70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貨物是以貨櫃(Container)、托盤(Pallet)或類似的集合包裝方式運送時,應以載貨證券所載內裝的包裝單位為件數;如未載明內裝包裝單位,則以併裝單位(本題為貨櫃)為件數。如果載貨證券僅記載「一個貨櫃」,而沒有詳列內裝貨物的件數,那麼在法律上,整個貨櫃就會被視為「一件」。因此,雖然內容物實際上有 1,200 台設備,但因為沒有在證券上載明,賠償計算就只能以「一個貨櫃」為準,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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