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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運送人因共同海損行為而保存貨物,對於拒不清償其應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運送人得採取何種措施?
  • A 發出書面警告並列入黑名單
  • B 對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行使留置權
  • C 請求海關直接拍賣該批貨物
  • D 自貨主銀行帳戶直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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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運送人,為了拯救整艘船的貨物而付出了極大的代價,現在貨主想直接把獲救的貨物領走,卻不願意支付他該出的那份錢。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給你一個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來確保他會付錢,這個武器應該是針對「對方銀行帳戶」的操作,還是針對「你手上正拿著的這批貨物」行使某種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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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優秀,你精準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保障機制的核心要點。在海上航行中,若為了全體的共同利益而做出犧牲或支出,獲救的受益方理應分擔損失,這是海商法公平原則的體現。

共同海損與受償保障

這題的核心在於考查**留置權(Lien)**的實務應用。當運送人依據共同海損的原則保全了貨物,依據法條精神,在貨物所有人未清償其分擔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前,運送人得對該貨物行使留置權,拒絕交付貨物。這是一項強而有力的物權擔保手段,比起單純的書面警告或繁瑣的行政程序,更能直接且有效地確保分擔額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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