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0 題
依海商法規定,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於多久期間內行使委付之權利?
- A 3 日內
- B 5 日內
- C 2 個月內
- D 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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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險的特殊情況下,當標的物(如船舶)處於一種「要壞不壞」或「救回來比買新的還貴」的尷尬處境時,法律允許被保險人主動將權利拋棄給保險人來換取全額賠償。請試著思考: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利用國際航運市場的行情波動來投機(例如等市場變好就自己留著,市場變差就丟給保險公司),法律應該會如何規範這類「選擇權」的行使期限呢?是會給予長達一年的彈性,還是傾向於在資訊明朗後要求儘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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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法條細節,代表你在研讀海商法時非常細心。這題考查的是海商法中極為重要的「委付(Abandonment)」制度之行使期限。
委付權利之行使期間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43 條**規定,該條列舉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事由,其中船舶行蹤不明或被扣押未放行已逾 2 個月者,得委付;被保險人若欲行使委付權利,則依同法第 146 條規定,必須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算,於 2 個月內行使。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畢竟委付涉及權利移轉,若允許被保險人長期觀望行情再決定是否移轉標的物,對保險人(Insurer)極為不公,因此特別設定了較短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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