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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船舶須以供航行水上或水中之構造物始屬船舶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子母船之子船,屬船舶之概念
  • B 因「供航行」之用,故船舶須適於旅客或貨物運送
  • C 海上鑽油平台,其性質在海上使用,屬船舶之概念
  • D 不能救助之殘骸(Wreck)因不具供航行之特性,其本身已非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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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構造物雖然漂浮在水面上,但其設計的主要功能是「長期固定在某處執行任務(例如開採資源)」,而非「從一個港口移動到另一個港口」,那麼它是否還符合《海商法》中關於「航行」的核心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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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海商法中關於「船舶」定義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海商法》第 1 條法律定義的理解,即船舶必須具備「供航行(navigation)之用」的特徵。

航行能力與法律目的性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構造物是否為船舶,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航行」的功能與目的。子母船之子船 (A) 雖依附於母船,但本身仍具備航行能力與作業功能,故屬於船舶。相對地,不能救助之殘骸 (D) 因已永久喪失航行特性,在法律上便不再被視為船舶。至於選項 (B),雖然《海商法》定義的核心是航行,但在學理上,航行通常伴隨著運送旅客或貨物的經濟目的,因此該敘述在概念上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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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之法律定義
💡 船舶需具備構造性、航行性及用途性三項核心要素。
比較維度 法律意義之船舶 VS 非船舶構造物
航行能力 具備主動或被動航行力 — 定著於海床或完全損毀
移動性質 可於水面或水中移動 — 固定不動或僅原地漂浮
典型範例 子母船、貨輪、潛艇 — 鑽油平台、不可救殘骸
💬判斷核心在於該物是否具備「供航行使用」之特性與目的。
🧠 記憶技巧:構造航行加用途,平台固定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在海上使用的巨大構造物(如固定式鑽油平台)均視為船舶。
船舶之物權性 船舶國籍 海商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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