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船舶須以供航行水上或水中之構造物始屬船舶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子母船之子船,屬船舶之概念
- B 因「供航行」之用,故船舶須適於旅客或貨物運送
- C 海上鑽油平台,其性質在海上使用,屬船舶之概念
- D 不能救助之殘骸(Wreck)因不具供航行之特性,其本身已非船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構造物雖然漂浮在水面上,但其設計的主要功能是「長期固定在某處執行任務(例如開採資源)」,而非「從一個港口移動到另一個港口」,那麼它是否還符合《海商法》中關於「航行」的核心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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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海商法中關於「船舶」定義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海商法》第 1 條法律定義的理解,即船舶必須具備「供航行(navigation)之用」的特徵。
航行能力與法律目的性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構造物是否為船舶,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航行」的功能與目的。子母船之子船 (A) 雖依附於母船,但本身仍具備航行能力與作業功能,故屬於船舶。相對地,不能救助之殘骸 (D) 因已永久喪失航行特性,在法律上便不再被視為船舶。至於選項 (B),雖然《海商法》定義的核心是航行,但在學理上,航行通常伴隨著運送旅客或貨物的經濟目的,因此該敘述在概念上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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