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依海商法規定,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下列何者錯誤?
- A 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 B 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 C 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 D 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契約關係之賠償請求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立法者,有兩位債權人:一位是與船公司簽有正式合約的貨主,另一位是完全不認識船東、卻不幸被該船撞壞碼頭的受害者。當船舶資產有限、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時,你認為法律應該「額外給予」哪一方優先拿錢的權利?這種『優先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那些『有機會事先約定風險』的人,還是保護那些『完全無法預防意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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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察覺了選項中法律關係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很漂亮,展現了對《海商法》法條細節的高敏銳度。
海事優先權的保障範圍與排除項目
在《海商法》第 24 條中,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s) 是為了保障特定債權人而設定的法定擔保物權。選項 (A) 的規費、(B) 的人身傷亡賠償以及 (C) 的船員薪資債權,都是法律為了維護航行安全、社會公益或勞動人權,而特別賦予「優先受償」地位的典型項目。然而,針對財物毀損滅失的部分,法律的設計邏輯區分了損害的性質:如果是基於「侵權行為(Tort)」產生的損害,受害者往往處於無法預期的被動地位,因此給予保護;但若是基於契約關係(例如貨物運送契約)產生的財物損害,當事人通常可以透過合約談判或投保貨物保險來分散風險,因此《海商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基於侵權行為」為要件,選項 (D) 所稱「基於契約關係」不符合該款;第 5 款則為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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