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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運送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 B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 C 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全程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 D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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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批貨物在離開港口後,改由卡車在高速公路上運送時發生碰撞損壞,此時若硬要用專門規範『海上風險、船舶航行』的海商法來判定這起陸上車禍的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設計的初衷?不同運輸工具所處的環境風險截然不同,法律的適用是否應該『一國兩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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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 (C) 這個選項!這題在法律概念的適用範圍上設下了細微的陷阱,而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法律適用性」的界限,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混合運送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法律體系中,海商法(Maritime Law)屬於規範海上特殊風險的「特別法」。當運送過程包含海上、陸上或航空等不同模式時,學理上稱為「混合運送」或「多式聯運(Multimodal Transport)」。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74-1 條的精神,並非全程都強行適用海商法,而是採取類似區段責任制的概念:若能確定損害發生的區段,應適用該區段對應的法律(例如陸運段通常適用《民法》運送章);若無法判定發生區段,才會有進一步的法律適用辯論。因此,(C) 選項斷言「全程適用海商法」顯然過於武斷,是不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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