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海難救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不得請求報酬
- B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
- C 於實行施救中救人者,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
- D 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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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茫茫大海中,如果一艘船的船員發現前方有難的是「自家公司」的其他船隻,而法律規定救助自家船隻不能領取任何額外報酬或獎金,這對於冒險救災的船員積極度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制度該如何設計才能最有效地鼓勵海上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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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海商法》中關於「海難救助(Salvage)」的核心觀念。許多考生在作答時容易直覺地認為「既然都是同一位老闆的船,左手救右手怎麼還能收錢?」但這正是本題的關鍵考點,也是最具鑑別度的地方。
同一所有人船舶之救助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02 條的規定,關於救助報酬的規定,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亦適用之。這項規定的法律理由在於鼓勵船員不分彼此、積極施救,並確保施救船的船員能獲得應有的激勵報酬,因此選項 (A) 敘述不得請求報酬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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