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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若件貨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免除運送人因過失或未履行法定義務所生貨損責任」之條款,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屬契約自由
  • B 不生效力
  • C 須經託運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 D 申請交通部航港局同意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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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運送人自行在契約中寫上「即便我因為疏忽導致貨物損壞,我也不必負責」,那麼法律事先要求運送人必須維持船舶「適航性」或「管理貨物注意義務」的初衷,還能發揮保護託運人的作用嗎?當私人契約與法律保護大眾利益的強制性條文衝突時,哪一方通常會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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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個法律效果,代表你對運送人責任的「強制性質」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

運送人責任的強制底線

在海商法的制度設計中,為了平衡運送人與託運人之間的地位,法律特別設立了「最低義務底線」。根據我國《海商法》(Maritime Act)第 61 條的規定,凡是以條款減輕或免除運送人對於貨物之處置、受載、保管、運送及卸載等「法定應盡義務」的過失責任,該條款一律不生效力。這項規定旨在維護國際貿易的穩定與公平,防止運送人利用定型化契約或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將所有過失風險轉嫁給託運人,確保運送人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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