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7 題

船舶抵達目的港後,若有二人以上持載貨證券同時向運送人請求交付貨物,運送人應如何處理?
  • A 將貨物寄存於合法倉庫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
  • B 交由政府拍賣後提存,等待法院釐清確認
  • C 依先到先得原則交付
  • D 拒絕所有持有人並將貨物載回原裝港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船長,現在有兩個人拿著同樣的「取貨憑證」站在你面前爭論,而你無法在當下判斷誰才是真正的貨主。為了不讓自己因為交錯貨而被告,且又要確保這批貨物能受到妥善照顧直到爭議解決,你認為找一個「公正且法定的第三方地點」來暫存貨物,會比直接交給其中一方更合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 B/L)的物權證明屬性以及運送人的責任規避有很紮實的理解。

載貨證券之多數持有人爭議處理

在實務上,由於載貨證券可能簽發一式數份,若在目的港同時出現兩位以上的持有人主張權利,運送人(Carrier)若貿然交付給其中一人,將面臨對另一位合法持有人違約的巨大風險。因此,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57 條的規定,運送人應將貨物寄存於合法倉庫**,並通知所有曾請求交付的持有人。這項規定旨在提供一個法定的「避風港」,讓運送人能藉由法定的提存程序,將貨物交由中立的倉庫業者保管,從而解除其保管與交付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載貨證券與海上貨物運送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