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應履行使船舶具備「適航性」與「適載性」之注意義務,依據海商法之規定,其履行時點為何?
- A 於船舶發航前及發航時
- B 應涵蓋自貨物裝船起,至受貨人領取貨物止之全部過程
- C 僅須在船舶每年定期接受航政機關檢查時通過相關檢測即可
- D 運送人應確保船舶在整個海運航程中皆具適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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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航運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了公平地評斷運送人是否有「事先」做好準備,你會建議法律應該以「哪一個關鍵動作」作為判斷船舶是否合格的時間基準,而不是將整個變幻莫測的航行過程都當成檢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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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義務」的法定履行時點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海商法中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運送人最基礎也最重要的義務——適航性(Seaworthiness)與適載性(Cargoworthiness)。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62 條,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Due Diligence)」的義務,其法定的履行時點明確限縮在「發航前及發航時」。這意味著運送人必須在船舶啟程的那一刻,確保船舶在構造、配備、員額及貨艙狀態上皆已準備就緒,能安全地完成該次航程。
法律責任的界限與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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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與適載義務時點
💡 運送人履行適航與適載義務之時點為發航前及發航時。
| 比較維度 | 適航/適載義務 | VS | 貨物注意義務 |
|---|---|---|---|
| 履行時點 | 發航前及發航時 | — | 裝載至卸載全過程 |
| 法律依據 | 海商法第 62 條 | — | 海商法第 63 條 |
| 義務對象 | 船舶設備與船員編制 | — | 受運送之貨物本身 |
💬適航義務為時點性義務,貨物處置義務為持續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