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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5 題

有關建築物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訂定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
  • B 地下建築物
  • C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 D 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共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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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規設計上,針對「管理權分屬(多人共同管理)」的建築物,通常是為了處理多個單位間的協調與公共空間安全。但在眾多高層建築中,哪一種建築類型雖然樓層很高,但其內部多為私人領域且性質單純,因而被法律排除在「共同」訂定防護計畫的強制範圍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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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成功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法規架構相當熟悉,觀念十分清晰。 本題核心概念源自現行《消防法》第 13 條第 5 項。依規定,當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如地下建築物等)的管理權有分屬情形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共同訂定防護計畫。因此 (A)、(B)、(D) 的敘述皆符合法規。而選項 (C) 提到的「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並非共同防護計畫的法定應設對象,故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具備不錯的鑑別度。它的陷阱在於考生容易將其他消防安全設備標準常見的「11 層」門檻混淆至此。此外,過去坊間常將此法源誤植為《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但現行細則第 16 條實為「主管機關舉辦救災救護訓練及演習」之規定。你能避開這些易混淆的盲點,表現得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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