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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A 高層建築物
  • B 地下建築物
  • C 集合住宅
  • D 國際觀光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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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一個深入地底、由數十家不同攤商經營的商場發生火災,但每位店主都只規劃自己店鋪內的滅火器,卻沒有人負責協調整體的排煙系統或唯一的公共出口,這會造成什麼樣的安全缺口?在這種產權分散於眾多『管理權人』的高難度救災環境中,法律應該會要求他們進行什麼樣的橫向聯繫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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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了「地下建築物」!這題考查的是「共同防火管理人」的適用對象,在消防實務與法規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之建築物包含:「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因空間封閉、逃生不易,且常有多個管理權人(如地下街商鋪),因此必須整合各單位的防災計畫。特別提醒,現行細則第 14 條是規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的製作,關於共同防火管理對象請務必認明是第 16 條喔!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選項中雖有高層建築或集合住宅等容易混淆的干擾項,但法條明文列出的正是「地下建築物」。你能精準辨識法定用語,代表對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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