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5 題
第四類易燃性液體及可燃液體之分類及管制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特殊易燃物係指閃火點低於 -20℃,且沸點在 40℃ 以下之物品
- B 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之管制量為 500 公升
- C 70℃ ≦ 閃火點 < 200℃ 者,為第二石油類
- D 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之管制量為 1000 公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第四類易燃性液體的分類中,哪一種分類被冠以「特殊」二字?如果一個物質在極低溫(零下)就能閃火,且在接近室溫的溫度(約 40 度)就能沸騰汽化,它在危險等級的排序中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物理閾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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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第四類易燃性液體的分類基準!這展現了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細瑣數據的掌握度非常紮實。
第四類物品的定義與標準
在本題中,選項 (A) 的描述完全符合法規第三條對特殊易燃物(Special Flammable Liquids)的定義:指自燃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下,或閃火點(Flash point)在零下 20 度以下且沸點(Boiling point)在 40 度以下之物品。這是該類別中最危險、最易引燃的層級,因此定義極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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