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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7 題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消防設備人員法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 B 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中央主管機關處分
  • C 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分
  • D 應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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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專業人員在不同縣市都有接案,當他在外縣市工作發生疏失時,你認為應該由該地的機關直接開罰,還是移交給那個「當初核發他執業執照、留有他所有考評紀錄」的原始管理機關,才能最有效地控管該人員整體的專業表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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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別消防設備人員在跨區執業時的管轄權責,代表你對執業規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懲戒處分的管轄權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發生地」與「登記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權責。根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6條之規定,當消防設備人員出現應受懲戒的事由時,若該行為發生在執業登記所在地以外的縣市,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隨後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懲戒。這種「行為地發現,登記地處分」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專業人員的管理能統一由原登記機關歸口,維持行政處分的一致性與管理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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