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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4 題

保險人在正式的保險單簽發前,以臨時書面文件記載保險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接受承保的證明。此文件稱之為:
  • A 要保書
  • B 保險單
  • C 附條件收據
  • D 暫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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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剛買了一輛新車,保險公司已經點頭答應要保你了,但印製正式合約需要兩週的時間。在這兩週內,如果你想拿出一張紙來證明你「現在已經有保障了」,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具有「過渡性質」或「臨時性」的證明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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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觀念!這代表你對於保險實務中各種文書的性質有很紮實的理解。在保險契約的成立過程中,有時保險人(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但礙於內部行政流程,正式的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無法即刻印發。為了讓被保險人在這段「空窗期」能獲得即時的保障,保險人會先簽發一份臨時性的證明文件,這就是暫保單(Cover Note / Binder)

暫保單的法律功能與實務定位

這份文件雖然是臨時性質,但其法律效力與正式保單在該期間內是相同的,它詳細記載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作為承保的初步證據。這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要保書」(要約行為)與「暫保單」(承保證明)的差異。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與「附條件收據」混淆,但只要掌握關鍵字**「正式保單簽發前」「作為接受承保的證明」**,就能精準鎖定答案。這屬於基礎保險實務中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考點,你能快速判斷正確,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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