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5 題
依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原則上視為承諾;但本法對下列何者另有特別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 A 火災保險
- B 人身保險
- C 責任保險
- D 強制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保險契約涉及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而非「財產物權」時,保險人在重新審核這份契約的有效性(例如復效)時,是否會比審核一般火災保險更需要嚴謹的評估?如果法律一律規定保險人只要沉默 10 天就必須承擔風險,這對需要長時間精算與體檢的人身風險管理是否會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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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法》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默示承諾(Implied Acceptance)**在保險契約變動時的應用與例外。
默示承諾與人身保險的特殊性
依據《保險法》第 56 條的規定,為了加速契約變更或復效的程序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當保險人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沒有表示拒絕,法律上會擬制為「視為承諾」。然而,**人身保險(Human Insurance)**涉及壽險復效等複雜的核保(Underwriting)程序與危險評估,例如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或體檢要求,因此法律在同條但書中特別規定,若《保險法》針對人身保險另有規範(如第 116 條關於壽險復效的程序),則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而不直接適用 10 日內不拒絕即視為承諾的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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