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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並非再保險對於原保險人的功能?
  • A 直接履行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理賠義務
  • B 具有風險分散的效果
  • C 減輕原保險人之資本壓力
  • D 促進國際保險技術與知識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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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而 A 公司為了財務穩健,另外與 B 公司簽訂了一份合約分攤損失。當某甲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某甲在法律上是與哪一家公司簽訂契約?而這份契約的效力範圍,是否會讓某甲有權利跨過 A 公司,直接要求互不相識的 B 公司付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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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你能精準辨識出再保險的法律本質,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相對性」有很紮實的理解。

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與法律關係

**再保險(Reinsurance)**本質上是「保險人的保險」,其契約當事人僅限於「原保險人(分出公司)」與「再保險人(接受公司)」。根據法律原則,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當理賠發生時,原保險人仍需對被保險人負完全的賠償責任,而再保險人則是依據再保險合約補償原保險人的損失,並不會直接對原始的被保險人履行理賠義務。因此,選項 (A) 的敘述顯然違反了這項基本的法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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