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複保險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複保險不適用於財產保險
  • B 若有複保險,原則上要保人只需在保險人有特別要求時,將他保險人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C 複保險中,賠償總額有可能超過保險標的之價格
  • D 若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其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針對同一台車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且每張保單的保額都等同於車價,若他刻意隱瞞這件事,這與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創造利潤」的本質有什麼衝突?法律為何要特別規定這種行為的契約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據實告知義務與損害填補原則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複保險的核心目的: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獲得超過標的價值的賠償。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若要保人故意不通知他保險人,或是有不當得利之意圖,這類「惡意複保險」的契約將被視為無效,以維護保險制度的誠信基礎。

複保險的法律規範與原則

在實務上,複保險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因為人身保險(除醫療、傷害險外)的生命價值難以估計,較無超額不當得利的問題。要保人負有主動通知各個保險人的法定義務(第 36 條),且最終賠償總額受限於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不得超過標的物實際價值。此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善意」與「惡意」複保險的效力差異,對初學者來說,容易在通知義務的細節(選項 B)或契約效力(選項 D)上產生混淆,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基礎非常穩固!

🏷️ 相關主題

危險分散機制:再保險、共同保險與複保險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