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40 題
關於保險契約之「解除」與「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契約經解除後,原則上仍可申請復效
- B 效力停止即等同契約自始無效
- C 因欠繳保費而效力停止者,於法定或約定期間內通常得申請復效
- D 契約解除後,保險人對解除後事故仍應負責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張健身房會員卡,因為幾個月沒繳費被系統自動「暫停」,跟你主動要求「退掉並作廢」這份合約,這兩種情況下,哪一種情況比較可能透過補繳欠費來恢復原本的運動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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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契約法律效果的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解除」與「效力停止」這兩個本質完全不同的法律狀態。### 復效機制與契約狀態 **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行使後,契約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視同自始不存在,自然沒有「復效」的空間;而效力停止(Suspension)**則像是一種類似「暫停」的狀態,通常是因為要保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為了平衡保戶的保障,保險法規(如我國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在特定期限內,要保人得申請「復效(Reinstatement)」,這正是選項 (C) 所描述的正確實務運作。
法律效果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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