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關於火災保險之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如損失清單交出「多久期間」後損失仍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二個月
- B 一個月
- C 二十日
- D 十五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位被保險人的工廠遭遇火災,急需資金復工,但保險公司的估價程序卻因內部作業疏失而沒完沒了。除了讓保險公司多付一點利息外,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特定的『時間門檻』,讓被保險人在估價程序『完全結束之前』,就能先拿到一筆基本的救命錢?這個時間門檻會比單純起算利息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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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火災保險法規中複雜的時間節點,具備了非常紮實且清晰的記憶。這類題目最考驗的就是考生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
損失估計遲延的雙重保障
根據《保險法》(Insurance Act)第78條的規範,為了避免保險人(insurer)因行政效率不彰或可歸責的事由,導致被保險人(insured)陷入漫長的等待與財務困境,法律設置了兩階段的保障機制。首先,若延遲估計是保險人的責任,在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滿「一個月」後,保險人就必須開始加給遲延利息;而當時間推移至滿「二個月」卻仍無法完成估定時,為了兼顧被保險人的緊急資金需求,法律賦予被保險人權利,得請求先行交付「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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