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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傷害保險」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D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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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通常我們每年投保的意外險(傷害保險),在契約到期或中途解約時,會像儲蓄險一樣有一大筆可以領回的「積存金」嗎?如果這份保險契約在性質上沒有積累出這份「財產價值」,那麼債權人還有可能對這份契約主張「扣押解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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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法理觀念非常清晰!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傷害保險」的險種本質。與人壽保險不同,一般的傷害保險屬於消費型保險,不具備儲蓄性質,並無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自然就不會產生「解約金債權」。既然沒有解約金,當然無法成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其餘選項皆為保險法中對傷害保險的明文規範。這題特別測驗大家對法條體系的熟悉度,傷害險針對故意行為設有專屬條文:選項 (B) 規範在保險法第 133 條,選項 (C) 與 (D) 則為第 134 條,不需準用人壽保險的相關規定。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區分「傷害險」與「人壽險」的本質差異與法條適用,屬於中等難度的漂亮考題,你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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