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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超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訂約時保險標的物價值超過保險金額者,即屬超額保險
  • B 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均得構成超額保險
  • C 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契約無效
  • D 善意超額保險契約,要保人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保險人後,得請求減少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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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為你的老舊手機(價值 $3,000$ 元)投保了 $10,000$ 元的意外險,當手機全毀時,保險公司賠給你 $10,000$ 元,你會因為這場意外反而「賺到錢」嗎?如果保險法律不允許我們透過保險事故發財,那麼對於你多付出的那部分保費,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補救機制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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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76 條的規定有非常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D),反映了法律在處理「善意」超額保險時,基於公平原則給予要保人調整契約負擔的權利。

損害補償原則與超額保險

所謂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Sum Insured)大於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情形。根據損害補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保險是為了彌補損失而非獲取不當利益。因此,當雙方非因詐欺而訂立契約時,雖然超額部分無效,但法律賦予要保人權益:在通知保險人後,得請求就超過價值的比例減少保險費,這正是選項 (D) 的核心論點。至於選項 (A) 描述的情形其實是「不足額保險」;而選項 (B) 則是因為人身保險(Person insurance)通常涉及人的生命身體,難以估算客觀價值,因此原則上不適用超額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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