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保險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之「給付賠償金額期限」,以及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之「給付遲延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②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③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①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②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③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A ①②③皆正確
- B ①正確,②③不正確
- C ①②正確,③不正確
- D ③正確,①②不正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與一般商品買賣不同,當要保人已經履行義務交出證明文件後,為什麼法律必須設定一個「固定的天數」來要求保險人給付?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給付期限,或者將延期給付的代價(利率)定得很低,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權益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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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的法規依據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第 34 條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保險人履行契約義務的「時間點」與「違約責任」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本題的三個敘述完整建構了保險金給付的法律框架:首先是尊重契約自由,以約定期限為準;若無約定,則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在保險人接到通知後的 15 日內給付。最後,為了防止保險人惡意拖延,法律設計了高於《民法》一般法定利率(5%)的罰則,即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時,應給付**年利一分(10%)**的遲延利息。
考點精要與難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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