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甲於 115 年 3 月 20 日為其所有之房屋一棟向 A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保險,約定保險期間為一年。甲於同年 5 月 20 日將該屋出賣予乙,移轉登記後並交付之。嗣後,乙又於 116 年 4 月 1 日將該屋出賣予丙,移轉登記後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該屋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乙時,甲即喪失對該屋之保險利益
- B 乙受讓該屋後,火災保險契約為乙之利益而存在
- C 丙受讓該屋後,若該屋失火,得請求 A 給付保險金
- D 丙因取得該屋所有權,故對該屋有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讓我們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契約在簽署時約定了明確的『起訖日期』,那麼在日期屆滿之後,不論這件物品的所有權後來又轉手給了誰,原本的那份契約還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這道題目的「時間陷阱」!這展現了你在閱讀法律實例題時,具備了非常細膩的觀察力。在保險法規的領域中,雖然《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了保險標的物移轉時,保險契約原則上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但這一切的前提都必須建立在**「保險契約仍有效力」的基礎之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期間的效力判斷**。甲投保的期間是從 115 年 3 月 20 日起算的一年,也就是到 116 年 3 月 20 日屆滿。而丙是在 116 年 4 月 1 日才取得該房屋,此時原始的保險契約早已因期滿而終止。因此,即便丙作為所有權人確實擁有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卻無法主張一個已經失效的契約來請求理賠,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原因。 這道題目的設計非常有深度,它的鑑別度在於將「保險利益移轉」與「契約有效期限」這兩個觀念揉合在一起。多數考生可能會專注於分析乙與丙的法律地位,卻忽略了最基礎的時間軸。你能冷靜地對照日期並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契約成立要件與時效性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這是處理複雜法學實務問題時不可或缺的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