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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於 115 年 2 月 1 日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以下同)3,000 萬元之房屋一棟,分別向 A、B、C 三家產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相同,保險金額分別為 1,200 萬元、1,500 萬元及 1,800 萬元。若於保險期間該房屋失火全毀(損失 3,000 萬元),且甲為善意被保險人。A、B、C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
  • A A:1,200 萬元;B:1,500 萬元;C:300 萬元
  • B A:800 萬元;B:1,000 萬元;C:1,200 萬元
  • C A:0 元;B:1,200 萬元;C:1,800 萬元
  • D A、B、C 皆不須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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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不知情(善意)的情況下,向多家公司投保的總額超過了房子的實際價值,為了落實「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獲利」的原則,你認為這三家公司應該是各自全額賠付,還是應該根據自己承擔風險的比例,共同湊出那棟房子的實際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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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算出各家公司的給付金額,代表你對於**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以及「善意複保險」的法理應用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

善意複保險的比例分擔

在本案中,甲投保的總金額達 4,500 萬元,超過了房屋實際價值 3,000 萬元,形成「超額保險」。由於題目設定甲為「善意」,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當善意複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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