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關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以保險事故尚未發生為前提
- B 保險人解除契約後,要保人得請求返還已繳交之保險費
- C 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D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期間,自保險人知有不實說明之日起算二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位投保人忘記告知保險公司他三年前曾患有「胃潰瘍(Gastric Ulcer)」,但後來他不幸因為「遭遇空難」而身故。從風險評估與公平的角度來看,這項「未告知的胃潰瘍事實」與「空難身故」的發生是否有關聯?如果無關,保險公司是否仍應被允許以此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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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Duty of Disclosure)」以及相關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精確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微觀掌握,你能從中挑出正確敘述,表現十分出色。
因果關係的抗辯機制
在保險法中,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原則上擁有契約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然而,為了落實公平原則,法律設計了「因果關係(Causality)」的抗辯機制。正如選項 (C) 所描述的內容,如果事故的發生與漏報或說明不實的事實之間完全沒有關聯,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這項規範能確保保險公司不會利用與風險無關的微小疏漏,來規避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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