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C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不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 D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倉庫管理員弄丟了客戶價值一萬元的貨物,法律上他只需要賠償客戶一萬元。若保險法允許他針對這件貨物投保一百萬元的保險,當貨物損失時,他能領取遠高於賠償金額的保險金,這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風險?法律為什麼要限制他的保險利益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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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敘述。 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大家對「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熟悉度。選項 (C) 錯在對責任範圍的認定;依據現行《保險法》第15條明文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這意味著運送人的保險利益不能無限上綱,必須以他依法或依約應該承擔的責任範圍為限,而非「不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 至於其餘選項皆為正確的法條原文:(A) 為第18條規定,(B) 為第17條(無保險利益則契約失效),(D) 則是第14條的財產保險利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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