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關於保險業保證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繳存之保證金可貸款予要保人
- B 除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外,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
- C 保險業經法院宣告破產時,應予發還
- D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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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繳交一筆資金存放在第三方(如國庫),將其作為保障所有保戶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這筆錢在法理上應該被視為「可以由公司自行決定用途」的流動資產,還是具有「專款專用、高度受限」性質的質押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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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對保險業「保證金(Security Deposit)」制度目的之理解。 保證金制度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最後權益。依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必須按實收資本或基金總額的 $15%$ 繳交保證金至國庫,且原則上必須以現金繳納。這筆錢形同被「凍結」,絕對不能拿來當作資金運用(例如貸款給要保人),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那麼何時才能拿回這筆錢呢?依據現行法規,除保險業有「經法院宣告破產」、「經主管機關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報經核准」或「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情事之一者外,是不予發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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