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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法所規定「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之保險契約約定條款無效」之情事?
①免除或減輕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
②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者
③加重保險人之義務者
④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A ①②③④屬之
  • B ②④屬之,①③不屬之
  • C ①③屬之,②④不屬之
  • D ②屬之,①③④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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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法之所以要規定某些條款無效,是為了保護契約中的哪一方?如果一個契約條款是讓「付保費的消費者」少負擔一點責任,或是讓「收保費的保險公司」多承擔一點責任,這在法律上還會被歸類為「顯失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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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保護消費者的核心精神。 依據《保險法》第 54-1 條,保險契約中若有權利被限制、義務被加重或有重大不利益等情事,且**「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此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定型化契約的優勢,保護相對弱勢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因此,會被判定無效的必然是「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例如限制他們應享有的權利(②),或對其造成重大不利益(④)。反之,如果是免除消費者的義務(①),或加重保險公司的義務(③),這反而對消費者有利,自然不會構成「顯失公平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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