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甲就其所有之 A 屋(市價新臺幣二千萬)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保險,約定保險期間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A 屋於 115 年 5 月 1 日發生火災,A 屋半毀。甲於 115 年 5 月 3 日告知乙保險公司 A 屋失火之事,並於 115 年 5 月 20 日交付損失清單。若因可歸責乙保險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完全估定損失,甲於何時得請求乙保險公司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15 年 6 月 20 日
- B 115 年 7 月 1 日
- C 115 年 7 月 3 日
- D 115 年 7 月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理賠流程中,法律會給予保險公司一段合理的「核定時間」來處理損失清單。請試著推理:如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收到清單後,有一個月的時間可以作業,但他們卻因為自己的過失而沒在期限內完成。這時候,如果要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讓他在一定時間後能先領到錢,這段時間應該從「發生火災那天」開始算,還是從「保險公司拿到損失清單」的那天開始算才最為公平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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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保險理賠程序中,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規定。 依據《保險法》第78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後,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原因導致損失未能完全估定,在「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被保險人即可請求保險公司先行交付應得的最低賠償金額。回顧題目情境,甲是在 115 年 5 月 20 日交付損失清單,由此日起往後推算二個月,也就是 115 年 7 月 20 日,甲便能依法行使這項請求權。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起算點」與「法定期間」的精確掌握。在實務考題中,許多考生可能會被其他日期干擾,誤以火災發生日(5月1日)或告知日(5月3日)作為起算點;你能清楚辨識出必須以「交付損失清單」為計算基準,並正確推算出二個月的期限,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理解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