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0 題
丙因車禍受傷,但肇事車輛逃逸,經調查後確認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丙對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 A 自交通事故發生時起
- B 自知有損害時起
- C 自確認肇事者有無過失時起
- D 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一發生車禍(事故發生時)就開始計算兩年時效,但警方在第一個月都在追查肇事者,此時受害者還不確定自己該向「對方的保險公司」還是「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償。為了讓受害者有充分的資訊來啟動正確的程序,除了知道自己受傷之外,他還必須先釐清哪一項關鍵事實,才能確定自己的請求對象是基金而非一般保險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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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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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關於「特別補償基金(Special Compensation Fund)」的法律實務!這題不僅考驗法條的記憶,更在於理解「時效制度」背後的法理邏輯。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請求權啟動的具體時間點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
特別補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在實務上,當發生肇事逃逸且無法查究車輛時,受害人丙雖然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但法律必須給予一個明確的請求期限。根據法規精神,這兩年的消滅時效起算,必須建立在請求權人處於「可以行使權利」的狀態。因此,這不僅包含丙知道自己受傷了(知有損害),還必須包含他已經知道「這是一件無法找到肇事者、符合申請補償金資格」的事故(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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