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2 題
我國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都可以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銷售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有何限制?
- A 以不保證續保者為限
- B 以住院醫療給付為限
- C 不得有疾病死亡之給付項目
- D 不得經由銀行通路銷售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財產保險公司所經營的險種(如車險、火險)通常是一年一約,且保險公司會根據當年的損失率來調整下一年的承保條件;相比之下,人身保險(如壽險)往往涉及數十年的長遠承諾。如果讓財產保險公司進入健康保險市場,卻要求他們必須對客戶健康狀況的長期變化承擔「必須續保」的義務,這與他們原本擅長的短期風險控管邏輯會有什麼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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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業跨業經營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答對,代表對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第三人身保險」(即傷害險與健康險)領域的消長界線有很清晰的認識。
保險業跨業經營的規範界線
在我國《保險法》的框架下,雖然開放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均可經營傷害保險(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及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但兩者的經營本質仍有區別。財產保險業的經營基礎通常建立在短期補償與損害填補原則之上,為了控管長期精算風險並與壽險業的長期保障職能有所區隔,法規明文規定財產保險業銷售這類產品時,以不保證續保(Non-guaranteed Renewal)者為限。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在每一保險期間屆滿時,有權評估風險並決定是否繼續承保,而非像壽險業部分產品具備「保證續保」的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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