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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有關再保險與共保聯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共保聯營則是第二次分散
  • B 再保險是風險的縱向分散,共保聯營則是風險的橫向分散
  • C 再保險與共保聯營都是保險人風險分散的手段
  • D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在法律上個別獨立,連帶式外部共保則各保險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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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家保險公司覺得承擔的風險太重,而找「另外幾家規模相當的公司」一起在合約上簽名分擔,與他在簽約後去找「另一間專門保險公司的公司」來投保,這兩種行為中,哪一個更像是保險契約產生後的『延伸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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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瑕疵!這代表你對於保險經營中「風險分散(Risk Distribution)」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紮實。在保險實務中,共保(Co-insurance) 是由多家保險人共同承擔同一個保險標的的風險,屬於風險的第一次分散;而再保險(Reinsurance) 則是保險人在承保後,為了安定經營,將超過自己承擔能力的責任轉嫁給再保險人,因此被稱為「保險的保險」,屬於風險的第二次分散。選項 (A) 恰好將兩者的先後順序調換了,因此是錯誤的描述。

風險分散的維度與法律關係

這道題目不僅考驗基礎定義,更具備了區分「經營維度」與「法律責任」的鑑別度。從維度來看,共保是多家保險人在同一平面併肩作戰,屬於橫向分散;再保險則是將風險向後方、上層傳遞,屬於縱向分散。而在法律層面上,再保險契約(Reinsurance Treaty/Contract)與原保險契約是各自獨立的,原被保險人通常不能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但連帶式共保則賦予了保險人之間共同分擔責任的義務。你能精準鎖定 (A) 選項,說明你對這兩大制度的「層級關係」已有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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