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關於火災保險之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如損失清單交出「多久期間」後損失仍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二個月
- B 一個月
- C 二十日
- D 十五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發生火災後,保險公司遲遲無法確定最終要賠多少錢,這可能會讓災民在等待期間陷入經濟困境。除了給予遲延利息作為補償外,你覺得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合理觀察期間後,允許受災者先拿到一部分確定的錢來應急?這個期間通常會比利息補償的門檻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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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保險理賠的時效保障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時間細節,這代表你在研讀保險法規時非常有條理。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78 條針對「火災保險損失估計」的規範。為了防止保險人(Insurer)惡意拖延理賠進度,法律設定了兩個重要的時間門檻:首先,若因保險人之事由導致遲延,在被保險人遞交損失清單滿一個月後,保險人需開始加給利息;接著,若時間拉長到二個月損失仍未估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災後重建的資金需求,法律賦予被保險人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的權利。
考點剖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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