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針對火災保險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B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屬於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C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D 將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列為保險標的並載明於保險契約者,該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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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的房子發生小火災,你為了滅火而使用大量滅火器與水柱,雖然火很快滅了,但家裡的昂貴地毯卻被水淋壞了。如果保險公司告訴你『地毯是水弄壞的,不是火燒壞的,所以不賠』,這會如何影響一般人在火災發生時的救災意願?法律在設計這項條文時,背後的初衷可能是為了鼓勵什麼樣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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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有關損失補償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救護損失的認定。
救護行為與擬制損失
根據《保險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這項條文的立法精神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救火,避免其擔心救災過程造成的二次損害無法獲賠而遲疑。因此,選項 (B) 敘述這不屬於保險損失,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相違背,是標準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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