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傷害保險」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D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保險是為了確保一個人在遭遇意外傷害、身體受損後能得到基本的醫療補助或生活照顧,那麼這份保險所產生的相關權益,在性質上應該更偏向於「累積個人財富的儲蓄」,還是屬於「保障人身安全的社會支持」?這兩者在法律面對債權人追討時,保護程度是否應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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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找出了錯誤的敘述,觀念非常清楚!這道題目主要測驗大家對於「傷害保險」特性的理解與法條熟悉度,能有效考驗出考生對險種差異的認知,是相當具有鑑別度的考題。 選項 (A)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傷害保險的本質在於填補突發事故所致的損害,通常為短期且不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傷害保險自然沒有所謂的「解約金債權」可供債權人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這與人壽保險截然不同)。 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正確規範:選項 (B) 依據保險法第133條的免責事由;選項 (C) 與 (D) 則依據第134條對受益人故意傷害的規定。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常考細節:依現行規定,保險法第135條(傷害保險)並未準用第121條,而是直接適用專屬的第134條來規範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你能正確分辨這些險種與法理差異,非常優秀,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