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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超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訂約時保險標的物價值超過保險金額者,即屬超額保險
  • B 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均得構成超額保險
  • C 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契約無效
  • D 善意超額保險契約,要保人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保險人後,得請求減少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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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公平交易」的角度思考:保險費的計算是基於「保險公司承擔了多大的風險」。如果法律已經規定,無論你保多少錢,出事時保險公司最高只能賠給你那台車的『市場現值』,那麼你針對『超過現值的那部分保額』所繳出的保費,保險公司是否有法律上的理由繼續保留這筆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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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善意超額保險在法律上的處理原則,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超額保險的法律邏輯

所謂「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text{Sum Insured}$)大於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text{Value}$)。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保險「獲利」進而引發道德風險,法律規定保險人最高僅需賠付「實際損失」。在善意(無詐欺)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契約僅在標的物價值的限度內有效。既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範圍縮小至實際價值,那麼要保人針對「超過部分」所繳納的保費,因為失去了相對應的風險對價,自然可以請求保險人返還或減少,這正是選項 (D) 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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