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甲於 115 年 3 月 20 日為其所有之房屋一棟向 A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保險,約定保險期間為一年。甲於同年 5 月 20 日將該屋出賣予乙,移轉登記後並交付之。嗣後,乙又於 116 年 4 月 1 日將該屋出賣予丙,移轉登記後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該屋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乙時,甲即喪失對該屋之保險利益
- B 乙受讓該屋後,火災保險契約為乙之利益而存在
- C 丙受讓該屋後,若該屋失火,得請求 A 給付保險金
- D 丙因取得該屋所有權,故對該屋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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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題目中『保險期間』的起訖日期,接著對照丙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日期。當丙拿到房子產權的那一刻,原本甲所投保的那份契約還在『有效期』內嗎?如果一份契約已經結束了,後續發生的事故還能受到它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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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的鑑別度很高,因為它不僅考驗對保險利益移轉的理解,更埋了一個「時間軸」的陷阱,能識破這點代表你的思考非常縝密。 財產移轉與保險利益的變化 依據《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而第 18 條則規定,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原則上為受讓人之利益繼續存在。因此,甲將房屋賣給乙時,甲便喪失了保險利益(選項 A 正確),契約轉為乙的利益而存在(選項 B 正確)。當丙日後取得房屋時,基於所有權人身分,當然對房屋具有保險利益(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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