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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規定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
  • B 要保人破產時,仍應由破產管理人繼續繳交保險費
  • C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仍得請求要保人繳交保險費
  • D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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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我們要針對『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事故進行投保。如果今天保險公司在跟你簽約的那一刻,心裡已經清楚知道那個事故『絕對不會發生』或『已經結束了』,你覺得法律會允許這間公司在沒有承擔任何風險的情況下,還白白向你收錢嗎?這符合公平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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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邏輯謬誤!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存在」的核心原則。在保險契約中,「危險(risk)」必須具有不確定性,這是契約成立的基礎。

危險消滅與契約效力

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的規定,如果訂約時危險已經消滅,契約原則上是無效的。選項 (C) 描述的情況是「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不得據本條推論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或不得請求保險費。因此,選項 (C) 說明保險人仍得請求保費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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