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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於 115 年 2 月 1 日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以下同)3,000 萬元之房屋一棟,分別向 A、B、C 三家產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相同,保險金額分別為 1,200 萬元、1,500 萬元及 1,800 萬元。若於保險期間該房屋失火全毀(損失 3,000 萬元),且甲為善意被保險人。A、B、C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
  • A A:1,200 萬元;B:1,500 萬元;C:300 萬元
  • B A:800 萬元;B:1,000 萬元;C:1,200 萬元
  • C A:0 元;B:1,200 萬元;C:1,800 萬元
  • D A、B、C 皆不須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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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屋主為了同樣的財產向多間公司投保,且總保額遠高於房屋價值。在沒有詐欺意圖的前提下,為了確保屋主「不會因為失火而發財(額外獲利)」,卻又能如實補償他失去房子的痛,你認為這幾間保險公司應該如何根據自己當初承諾的承擔額度,來合理瓜分這筆賠償帳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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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算出三家公司的賠償金額,代表你對**複保險(Multiple Insurance)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機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保險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善意複保險的比例分擔機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38 條。當被保險人出於善意投保,且保險金額總額(4,500 萬元)超過保險標的價值(3,000 萬元)時,雖然構成「超額保險」,但契約依然有效。為了不讓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賠償總額上限鎖定在實際損失的 3,000 萬元。此時,各保險人應按其保險金額與總保額的比例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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