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關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以保險事故尚未發生為前提
- B 保險人解除契約後,要保人得請求返還已繳交之保險費
- C 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D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期間,自保險人知有不實說明之日起算二年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在投保時因疏忽未告知過往的「足部舊傷」,但後來卻是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住院申請理賠。若保險公司此時以你違反誠實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解除整個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看,你會如何向保險公司證明這個「未告知的事實」並不影響本次理賠的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64 條的規範架構已相當熟悉,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例外保護規定。
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的判斷
在本題中,選項 (C) 是《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的核心重點,即所謂的「因果關係抗辯」。雖然法律課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據實說明(duty of disclosure)的義務,以維持危險對價平衡,但若事故的發生能證明與「未說明之事實」完全無關時,基於公平原則,保險人便不得主張解除契約。這道防線是為了防止保險人利用無關緊要的誠實缺失,來規避應負的賠償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