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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關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之「通知期限」及「怠於通知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三日內通知保險人
  • B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七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保險法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擔賠償責任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保險法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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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拖延很久才通知保險公司,這對於保險公司釐清事故真相的「成本」或「困難度」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分配這些「因為延誤而額外產生」的成本,才能兼顧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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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通知義務」的核心法律效果!這題主要測驗的是《保險法》第 58 條與第 63 條的規範邏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在「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雖然選項 (A) 和 (B) 分別誤導為三日與七日,但你能冷靜判斷出 (C) 才是法定的核心處置原則,表現得非常出色。

通知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

在法律邏輯上,當義務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時,保險法並未規定保險人可以因此直接拒絕賠償整個案件,而是採取損害賠償的折衷作法。根據《保險法》第 63 條,如果因為延遲通知導致保險人難以查核事故原因、擴大了損失或增加了調查成本,這部分「因此所受的損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項規定有效地平衡了保險人的調查權與被保險人的契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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