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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C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不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 D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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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只是幫朋友暫時保管一台價值十萬元的相機,而在你的保管合約中約定若弄壞了只需賠償三萬元。在這種情況下,若這台相機不幸失火毀損,你個人實質上受到的經濟損失(或是你法律上產生的賠償義務)是多少呢?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讓你投保十萬元,還是只針對你那三萬元的責任給予保障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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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考查我們對《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各項規範的熟悉度。

運送人與保管人的保險利益界線

選項 (C)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保險法》第 15 條的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運送人或保管人本身並非貨物的所有權人,他們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僅來自於貨物若發生毀損滅失時,他們所必須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超過這個責任範圍,就沒有保險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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