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保險法對於保險業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年金保險
- B 保險業得以自用不動產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 C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D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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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保險公司承擔著社會大眾的理賠風險,當它在賺取利潤、準備分派盈餘給股東之前,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它留下的「緊急儲備金」比例,應該會比一般普通公司(如服飾店、小工廠)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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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掌握了保險業資金運用的相關規範!這道題目屬於法規細節的綜合測驗,主要考驗對各項經營與財務限制的熟悉度,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的法條觀念相當紮實。 選項 (C) 是正確的。依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業為確保資金的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對不動產的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的 $30%$。 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 (A) 中,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僅得兼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不得經營年金保險;選項 (B) 依據《保險法》第 143 條規定,保險業「不得」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作擔保,以防範不當財務風險;而選項 (D) 則是數字上的陷阱,保險業在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的法定盈餘公積(legal reserve)比例應為 $20%$,而非 $10%$。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記憶與判斷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