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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關於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業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避免利益衝突,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得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 B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 C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
  • D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十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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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專業媒合者同時具備服務「個人客戶」與「公司客戶」的能力時,法律通常會選擇『全面禁止他提供多樣化服務』,還是傾向於『制定一套嚴格的作業標準(如書面授權、限期交付文件)』來確保公正性呢?你可以思考看看,哪一種做法更能促進市場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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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範疇與法規框架有相當扎實的理解。在法律規範中,判定一項業務是否「被禁止」,通常是基於是否有不可調和的本質衝突;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的核心就在於釐清業務兼營的界線。

經紀人業務的兼營與程序規範

在《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法律並未禁止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一般保險(原保險)經紀與再保險(reinsurance)經紀業務。實務上,許多具備國際規模的經紀人公司都會跨足這兩大領域,以提供完整的風險轉嫁服務。因此,選項 (A) 提到的「禁止同時經營」並不符合法規現狀。相反地,法規是透過選項 (B)、(C)、(D) 所提到的程序性要求——如取得書面委任、確保**再保險人(reinsurer)**經原保險人同意、以及 60 日內交付契約文件——來確保透明度並防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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