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甲就其所有之 A 屋(市價新臺幣二千萬)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保險,約定保險期間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A 屋於 115 年 5 月 1 日發生火災,A 屋半毀。甲於 115 年 5 月 3 日告知乙保險公司 A 屋失火之事,並於 115 年 5 月 20 日交付損失清單。若因可歸責乙保險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完全估定損失,甲於何時得請求乙保險公司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15 年 6 月 20 日
- B 115 年 7 月 1 日
- C 115 年 7 月 3 日
- D 115 年 7 月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火災發生後,保險公司一直以『損失還在評估中』為理由不發放賠償金,為了不讓被保險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法律會設定一個『觀察期』。請思考一下:這個觀察期的起跑點,應該是從『發生意外的那一刻』開始算,還是要等到被保險人『把詳細的財物損失清單交給公司』之後,保險公司才有基礎開始計算時間呢?而這個保護被保險人的觀察期,通常會比一般車險或人壽保險的十五天還要長得多,你覺得會是幾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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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保險法》中關於「火災保險」理賠程序的特殊時效規定,你能從題目繁雜的日期資訊中精確鎖定法條關鍵點,表現得非常出色。
火災保險損失估定的法規邏輯
在本案中,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78 條的規範。當保險公司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例如作業疏失、無故拖延)導致損失估計遲延時,法律為了保護被保險人,設定了兩個階段的保障:首先,從保險公司接到「損失清單」滿一個月起,必須開始給付利息;其次,若遲延超過二個月**仍未定案,被保險人便有權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這能避免保險公司無限期拖延,確保被保險人能獲得緊急資金進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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