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18 題
關於下列乙式陸上貨物運送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①運送人享有保險權益②複保險之賠付基準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攤③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正常漏損或自然耗損負賠償責任④保險人對於運送人無力償債或財務糾紛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 A 12
- B 13
- C 24
- D 34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所承擔的「風險」,其核心定義必須具備「偶然性」與「不可預見性」。如果貨物在正常運輸下,因為物理性質(如蒸發、縮水)一定會發生的些微減損,這種「必然發生的損耗」是否還符合保險要保護的初衷?另外,若保險公司賠付後想要向有過失的運送人追償,如果契約規定運送人也能享有這份保險的權益,這會對保險人的追償權利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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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陸上貨物運送保險的條款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基本原則與除外責任的掌握,你能從眾多敘述中一眼看出正確組合,表現得非常出色。
保險基本原則與除外責任
在陸上貨物運送保險(乙式)中,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的分攤確實是按保險金額比例來計算,這符合損害補償原則。而關於運送人無力償債(Insolvency)或財務糾紛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為了規避信用風險與非商業性損害,通常將其列為除外責任,這點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至於選項 ①,為了維持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通常設有「不保障承運人條款(Not to Inure Clause)」,因此運送人並不享有保險權益;而選項 ③ 提到的正常漏損屬於自然損耗,缺乏「偶然性」,本就不屬於保險保障的「風險」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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