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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32 題

權利代位的範圍以下列何者為限?
  • A 保險金額
  • B 保險價額
  • C 保險人賠償金額
  • D 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公司在賠付給被保險人之後,能夠向造成事故的第三方要求比「原先賠出去的錢」更多的賠償,那麼這多出來的金額對保險公司而言,性質上會變成什麼?這與保險「補償損失而非創造利潤」的初衷是否會產生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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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最重要的「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代位權的法律性質與限制

權利代位(Subrogation)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重複受領補償而獲利,同時確保造成損害的第三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53 條的規範,保險人在給付賠償金額後,才取得代位行使請求權的資格。既然保險公司的權利是基於其「已經支付」的損失補償而來,那麼代位的範圍自然不能超過其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如果允許保險公司請求超過賠償金的數額,將會導致保險公司反而因事故發生而獲利,這完全違背了保險制度轉嫁風險而非獲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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