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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總經理,乙為該公司主辦會計人員,因公司資金短缺,甲聯合乙以及非法代客記帳業者丙連續虛偽填製員工已領受薪資款項,並蓋用印章於薪資表上,再以這些不實薪資表,由丙據以填載製作 A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 A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乙及丙雖曾於事前表示拒絕,但因皆須負責家計,只能配合。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說明甲、乙、丙可能之法律責任。(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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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甲為總經理(商業負責人)、乙為主辦會計人員、丙為代客記帳業者。分析三人身分適格,以及乙丙主張「事前拒絕但為家計配合」得否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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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及代客記帳業者共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之刑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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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罪
💡 明知不實而填製憑證者,不論職位高低皆構成商會法共同正犯。
  • 確認主體符合商會法第 71 條身分(負責人、會計等)
  • 援引商會法第 71 條第 1 款:填製不實憑證罪
  • 依刑法第 28 條論處具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
  • 釐清動機(如家計)僅供量刑,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 記憶技巧:身分定主體,行為看七一,共犯論正犯,家計難脫罪
⚠️ 常見陷阱:學生容易誤以為受僱人員因「迫於生計」或「奉命行事」即可主張免責,忽略了法律上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共同正犯 偽造文書罪 稅捐稽徵法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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