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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一 題

甲將其所有一筆基地先後設定抵押權與地上權予乙與丙二人,並辦畢登記,丙於其上建有房屋一間。茲乙因嗣後實行抵押權時認其之權利「受有影響」,乃依據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聲請法院除去丙之地上權。試問執行法院考量乙之權利「受有影響」之判斷因素為何?執行法院於拍賣甲之地時,丙得如何保全其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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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釐清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除去用益物權」之要件,特別是「受有影響」在實務上的認定標準(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債權)。接著思考當抵押權人聲請除去地上權時,地上權人(丙)為了避免權利被剝奪,可以採取什麼法律行動。重點應引導至民法關於第三人清償與代位清償(第311、312、869條)的規定,說明丙可藉由清償抵押債權來保全其地上權。此外,亦可補充若地上權遭除去後,依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併付拍賣之規定,丙對於房屋價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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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法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順位關係及效力(民法第866條),以及第三人代位清償以保全權利之機制。重點在於解釋「受有影響」之實務標準,並指出地上權人可透過清償債權來避免權利被除去。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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